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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纵论数据要素合规治理与流通,呼吁对数据权益保护单独立法

摘要:数据权益保护,是数据要素市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在业内看来,注重数据权益保护,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从而真正活跃数据要素市场,实现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宋薇萍)为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合规治理与流通,11月25日在2023全球数商大会“数据要素合规流通”分论坛上,与会专家以“企业数据资源合规营运”为主题,从合规体系建设、运营模式规范、治理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保障等多视角进行深入探讨,共同探索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路径,夯实数据资源流通合规基础。

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权益保护,是数据要素市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在业内看来,注重数据权益保护,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从而真正活跃数据要素市场,实现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认为,为促进数字经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对数据权益的保护进行单独立法。这有助于规范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流通、交易等行为,从而有助于明晰数据权益的归属、转移,有助于促进数据权益的保护,最终促进数据充分发挥其战略性基础性生产要素的功能作用。

朱丹还表示,数据权益保护的单独立法不能排斥其他部门法对数据权益的专门保护,因为数据权益是一个权利束,其具体的每一项权益都可能需要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保护。数据权益保护法应更多地关注其权利束中通用的基本规则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数据权益的基本行为规范等。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服务研究中心学术主任季周认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需要产权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治理制度等数据基础制度的支撑。其中,治理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政府侧,建议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流通平台监管制度、制定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落实网络安全等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第二,企业侧,建议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等级及披露机制、打破“数据垄断”;第三,社会侧,建议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和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标等。

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平衡多元利益冲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一方面,数据流通的实现迫切需要消除数据壁垒、打破数据孤岛;另一方面,数据流通会导致数据滥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增加。如何平衡不同权益的冲突,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朱丹认为,数据类纠纷的处理涉及数据的持有人、收集人、加工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数据安全原则。安全是数据权益保障的底线。只有保障数据安全,方能确保国家安全、市场安全,才能激发数据持有人向数据市场提供数据,鼓励数据加工人投资开发数据资源,以此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在后数据权益的享有者、使用者应以尊重在先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权益为前提条件。承认和保护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益,有助于强化该主体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并贡献数据要素之信息内容的信心,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的生产积累和价值发挥。三是激励数据衍生原则。保护数据权益,维护竞争秩序,其目标并不在于赋予大数据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而应鼓励市场主体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及后续合法正当地利用,从而促进整个数据产业发展。四是促进数据交易原则。在涉数据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一方面要坚持鼓励数据流通的理念,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在认定涉数据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建议采取审慎包容态度,坚持鼓励数据流通的司法导向。另一方面建议鼓励和促进数据交易,避免数据的重复收集带来的社会成本的上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蔡立东认为,数据抓取是获取大数据的重要途径,数据开放和自由流通是大数据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建议在审理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需有更强的市场意识,对于数据抓取行为有更大的宽容和包容,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宽适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扩大化认定,阻碍数据流通与使用。

抖音集团数据及隐私法务总监高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需尊重、保护和平衡立法宗旨,充分考虑个人信息客观存在的多元利益主张,充分理解法律保护的关键指向,为不涉及危害保护对象的处理活动提供合理的生存空间。统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不能忽视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现实诉求及其处理数据的新型特征,要让法律真正成为相关行业主体的内在驱动力。区分不同类型的处理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适用,培育和鼓励处理者为保障信息主体利益而实施的过程性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数据治理的共赢局面。

法律与技术共治助力企业数据合规

技术治理手段逐渐成为治理者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数字化改革等撬动手段,将技术治理手段融入法律治理是必然趋势。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认为,要重视技术治理在企业数据合规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从而更准确和及时地防范、监控、发现涉数据安全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技术助力企业合规是待开发的一片蓝海。建议平台企业积极以科技赋能治理,为中小微企业研发企业数据合规自我评估平台,向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基础评估服务。通过运用算法模型,自动生成包括风险量化评级、影响评估等在内的评估报告,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提高企业数据合规工作效率和治理能力。

蚂蚁集团合规部总经理蔡年余认为,目前市场上数据合规管理存在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知识体系庞杂、缺乏对风险事项的沉淀等,这为数据合规科技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和机遇。目前蚂蚁集团在数据合规科技实践方面建设有数据资产准入及管理平台,数据血缘回溯,数据自动化分类分级及降级应用、数据出境合规平台等若干产品及系统,并基于ComBERT的架构探索数据合规大模型。企业在享受数据合规科技带来益处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目前合规科技主要还是定位于智能辅助,并不能替代决策,也不应将可视化作为目标,否则将本末倒置,尤其要重视其与既有流程的融合。

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数据交易所主办,《东方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中国知网、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等机构协办。(7)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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